哈德斯通资本3月月报

发布日期:2018-04-06   浏览:
  • 3月市场回顾及展望

 

海外市场方面3月份纳斯达克指数-2.88%,道琼斯工业指数-3.70%,标普500指数下跌-5.24%,韩国综合指数+0.76%,法国CAC40-2.88%,德国DAX-2.73%,日经225-2.78%富时100指数-2.42%。国内市场方面,恒生指数-2.44%,恒生国企指数-3.10%。沪深300指数-3.11%,创业板指+8.37%,领涨全球市场整个一季度来看,美股三大指数中道指-2.49%,标普-5.88%,纳斯达克受益于权重2月份的回购+2.32%,传统上引领欧洲和亚洲市场的德国DAX和日经225分别大跌6.35%、5.76%。作为新兴市场代表的恒生指数在一季度基本收平+0.58%,沪深300-3.28%,创业板指大涨8.43%

 

估值角度来看恒指11.91倍PE依然在全球处于较低水平,恒生国企指数更是在10.47倍,恒生指数估值已回到去年初行情启动点。上证综指14.5倍附近,创业板TTM估值重回40倍以上,中小板依然在30倍左右较低位置。美股估值压力较大,在美国公司债存量比例历史高位附近的同时面临libor3m-ois飙升的危险情景,过去都是驱动美股见顶的催化剂。市场的跌宕起伏远比指数涨跌体现的精彩,在经历了一月份地产、金融的疯狂拉升之后,二月美股主动释放风险扭转全球风险偏好之后,纳指在FAANG权重带动下超预期反弹新高,三月的剧情在两会结束后变成了对贸易战的担忧,以至于市场展开对经济预期的重新评估。过去两年被充沛的美元流动性压制的波动性,在比特币被全球央行打入冷宫后开始向其他大类资产传导,美股的表现愈加趋近于87年闪崩前的市场。我们在年初的报告中提出年内最大的风险是外围市场,展开方式以地缘为核心,然而也并没有预期到波动的释放会如此风林山火,历史级别的风险释放正在上演。

 

宏观面来看,税改通过之后,特朗普总统挥起“贸易战”大棒实质上通过财政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矛盾激发了美债收益曲线的大幅波动,导致全球金融条件的收紧,引发离岸美元利率成本抬升,从而释放了波动。其矛盾在于,税改在充分就业的经济环境下,无力释放政策预期的拉动效果。而“贸易战”阻碍了顺差国积累美元的前景,必须扩大外汇储备确保本币汇率稳定,导致通过美债融资的美元回流路径受阻。美元融资需求,叠加税改+基建计划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迫使私人部门被挤出融资市场。同时,矛盾两端的政策都同时指向了推高通胀,经济数据结构性矛盾也限制了美联储货币政策空间。

 

国内方面,可见的就是过去两年供给侧改革强化下的库存周期见顶,金融周期在防风险去杠杆的定调下不可能放松。货币持续稳中偏紧而财政可能显著收缩,支撑经济数据超预期的外需有可能回落,那么过去两年在金融和产业结构调整上下的功夫可能在今年迎来考核。

现阶段的主要矛盾:

挑战

1)美元流动性收紧

对于美元流动性收紧的应对措施,应该说在16年7月央行财长会议抛弃负利率选项以后就已明确。首先是强化金融监管,十九大以后监管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削弱了地方政府通过监管套利的融资能力,以及金融体系自我膨胀的空间,意义在于主动释放大类资产估值压力,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俗称去杠杆。先手去杠杆的好处在于,领先美元出清估值压力和债务。社融和M2的增速边际变化时滞,体现在金融市场则是流动性环境在今年显著改善,有助于支撑国内新兴行业的估值,我们认为这是支撑一季度创业板强势的重要变化。从香港市场来看,离岸美元的持续收紧显然冲击了市场估值水平,离历次股灾的指数估值底部已相去不远。总的来说,人民币流动性创设的基本框架较08危机时已经有了重大变化,汇率形成机制在811冲关后趋于稳定,年初甚至暂停逆周期调节因子的使用。严监管推动表外资产回表,去杠杆强化财政纪律,社融下降速度与M2进一步匹配,境内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可能是偏低的。

2)贸易战

WTO体系下的多边贸易本质上就是在默契规则下的财政补贴大战,贸易战时间选择在税改完成之后展开或不是巧合。中国作为全产业链的主要产能国存在大进大出的贸易特征,从产业层级来看,美国在金字塔尖,中国在附加值较低的第三层,中间隔着欧、日、台、韩等经济体。中美在产业结构存在代际差异的背景下展开贸易战,客观上对第二层级的经济体伤害更大。在美国优先的原则下,特朗普总统是否接受牺牲盟友韩、台利益才是贸易战真正看点。

中国当前的应对,台面上是对等提高对美进口产品关税,打击总统票仓选民,同时顺势完成对中国制造2025的结构性减税,实现将对低附加值产业的财政补贴向短板产业转移。习大在中财委会议上强调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去杠杆,以及金融监管控制居民杠杆率的坚定,可以理解在现有条件下松绑财政、冲关产业升级的表现。在这个认知下,可以预期金融监管必须配合财政收紧而难以放松,地方政府债务冲动退潮,那么拉动内需不可能重回基建、地产大开大合的老路,金融市场增量抵押品有需要从土地要素向资本切换。

3)美股估值风险

A股、港股估值风险有限,国内流动性压力缓解实际上有支撑估值作用,美股估值回归风险对A股传导路径,或是通过权重A/H溢价实现,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特朗普对互联网巨头的推特打击。做空互联网巨头无异于做空美股指数,动力或与贸易战类似,转移矛盾同时为中期选举提高支持率。对于在美上市的中国核心资产如京东、阿里等势必面临压力,CDR在这个时间点着急上马,可以理解为争夺人民币资产定价权。

增量抵押品供应需要增量的资本供应,监管在强调资管行业合规同时尝试拓宽金融机构资金入市的可能性。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地方政府创造资产能力下降的同时,大行剥离理财部门为独立资管公司应被资本市场充分重视。可见的证券化资产供给放量,可见的外围市场冲击和潜在的资金供应拓宽相比,在外围引导的风险厌恶下市场容易偏悲观。此外,若将数据理解为生产资料,互联网企业对数据的垄断有可能通过限制竞争来抑制经济本身的创新能力,白宫对互联网巨头的政策目标或可参考洛克菲勒。

经济层面来看,美股风险能否有序消化是最重要问题,资产价格的快速下滑可能通过401K等安排影响美国居民部门消费能力和意愿。美国经济若走向经济危机模式,对于中国产业和金融冲关期的小考无疑是要提升难度的。

展望未来

1)重申外围冲击是年内主要矛盾,一季度波动率在离岸流动性恶化的充分释放后,libor3m-ois对应的离岸流动性压力有缓解迹象,为二季度收敛波动创造条件。G2博弈在摆明姿态后,可能进入谈判阶段,有助于资本市场启动风险偏好修复,清明后进入一季度业绩期或为适宜时间窗口。然而,流动性压力缓解不代表波动释放结束,下半年仍有可能验证美股的第三波冲击,之后或迎来年内最优机会。

2)中国在对外开放、IP保护等方面能响应美国要求,本质上中美存在共识,分歧在削减赤字的路径。能源进口转向美国可能切断俄罗斯经济来源,将加大中国地缘压力。中美贸易战的纷扰推动双方成为更好的经济体,东亚四小龙或成为牺牲品,同时中东再度成为地缘矛盾的集中爆发地。贸易战协商时间表,大概率配合总统中期选举需要展开。对资本市场而言,也是上半年风险防控的背景音乐。

3)金融、财政双收紧叠加外需不确定性,经济韧性面临考验,周期品依然防风险为主。新疆在中财委会议后,收紧财政支出可视为明确信号,政策支持行业是alpha的主要来源。

4)流动性呈现内松外紧。

内松并不来自于央行货币政策转向,而来自于监管升级出清套利资金,带来的资金需求的回落。前央行司长盛松成预计年内M2增速甚至稍快,资金供给相对于需求的超预期宽松,或是年内存在结构性行情的重要基础。大象压盘掩护小狮子,金融、消费在找到安全的估值中枢后伴随政策支持产业和公司估值中枢抬升的图景是可实现的。

离岸流动性趋紧暂时看不到拐点迹象,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在抬升市场融资利率的同时,可能扰动美联储对中性利率水平的评估,这可能对加息节奏有拖累。

 

法律政策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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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资本市场的关键词之一就是“强监管”。

 

央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稿,拟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意见稿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在负债杠杆方面,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

 

资管新规统一了监管框架和标准,正式确立了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未来行业风险将有效释放,影子银行、刚性兑付、多层嵌套等顽疾有望得到根治,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生态和竞争格局将获重塑。

 

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证券期货监管立法工作,持续推动证券期货监管法治化建设,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法律实施规范体系,证监会于近日印发了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2018年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2018年,证监会拟制定、修改的规章类立法项目合计32件。其中,列入“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15件。具体包括:(一)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改革完善发行上市制度,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二)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三)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力度,制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修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四)构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新格局,切实兑现对外承诺,制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五)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市场稳定运行,制定《资本市场评论信息发布行为管理办法》,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其余17件规章类立法项目被列为“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除了上述规章项目外,2018年证监会还将继续推动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法》修改、《期货法》制定、《刑法》修改、《公司法》修改等工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等工作;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有关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制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修改,以及证券强制执行、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涉诉案件管辖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制定等工作。

 

IPO市场方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试点对象及选取机制。试点主要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在选取标准方面,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在选取机制方面,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甄选试点企业。二是试点企业的发行条件和审核机制。根据本次试点方案,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也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证监会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条件。针对试点企业可能存在的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问题,证监会已启动程序,修改相关部门规章。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并符合《若干意见》的要求。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三是试点企业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试点企业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规定,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四是试点的投资者保护要求。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的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证监会于近日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要求:一是聚焦投行类业务经营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通过明确业务承做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业务制度体系、规范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的要求,着力解决业务活动管控不足,过度激励等导致投行类业务风险产生的根源性问题。二是突出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标准的统一,在充分考虑不同公司和各类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包括内部控制流程,持续督导和受托管理,问核、工作日志、底稿管理等适用于全行业的统一内部控制要求。同时,当证券公司内部存在多个业务条线同时开展同类投行业务时,明确要求证券公司统一执业和内部控制标准,避免相互之间存在差异。三是完善以项目组和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和合规风控为主的“三道防线”基本架构,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同时,明确各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通过强调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加强一线执业和管理,质量控制实施全过程管控,内核等严把公司层面出口管理、合规风控加强外部监督等督促各方归位尽责,避免因职责因分工不清晰导致实际工作中职责虚化或重叠的问题,提高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效率。四是强调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细化各道防线具体履职形式,加强对投行类业务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执行层面的规范和指导,从内部控制人员配备,立项和内核等会议人员构成和比例、表决机制,现场核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解决实践中“走过场”、“有名无实”等问题。《投行类业务内控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由于IPO审核趋严、资本市场减持新政出台、一级市场估值过贵等因素,PE业出现“普遍性困境”。在此背景下,部分中小创投公司寻求个性化突破,不再谋求以IPO为项目退出途径,而是将并购退出作为项目兑现的主要路径。证监会发布2017年IPO保荐机构情况,2017年,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共审核466个IPO项目,审核通过380家,否决86家。其中被否决项目数量排名前10位的保荐机构分别是:国金证券(8家)、广发证券(6家)、申万宏源(5家)、招商证券(5家)、海通证券(5家)、光大证券(4家)、中德证券(4家)、兴业证券(4家)、安信证券(4家)、中信证券(4家)。2017年,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反馈意见的IPO项目共94个。其中超期项目在3家以上的保荐机构分别是:中信证券(10家)、海通证券(6家)、招商证券(6家)、广发证券(5家)、国信证券(5家)、华泰联合(5家)、兴业证券(4家)、中信建投(4家)、安信证券(3家)、东兴证券(3家)、光大证券(3家)、中德证券(3家)、中泰证券(3家)、中金公司(3家)。2017年,共有146个IPO项目申请撤回,其中,召开初审会议后又申请撤回的项目有43个;在现场检查计划公布后、具体实施之前,撤回的项目有11个;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问题后撤回的项目有16个。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中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不成熟的市场主体和不完善的监管制度,不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注册制的推出有一个渐进的过程,需把上述问题解决到位,形成条件后推出注册制。退市是把双刃剑,处理得当,可以保护好中小投资者利益。去年底新三板流动性改善的措施就已经出台了,包括公司分层和交易环节,今年将继续完善,暂时没考虑降低投资者门槛问题,主要是继续进行分层和提高有效监管。

 

证监会通报2017年下半年IPO企业现场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2017年下半年,证监会在做好新股发行常态化工作的同时,对22家IPO在审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第一,对2家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问题主要是,实际控制人代发行人承担部分费用、利用个人银行卡办理公司业务、资金管理存在重大内控缺陷、未披露对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往来等,在会计基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涉嫌违反发行条件。第二,对13家中介机构拟按程序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问题主要是,对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核查不充分、重要事项核查不到位、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涉及6家保荐机构、5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律师事务所。第三,对存在其他问题的企业及其中介机构进行督促整改或约谈提醒。问题主要是,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与关联方无业务背景资金往来;主要客户、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内控措施不完备;与关联方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不独立;期间费用跨期确认等。证监会已通过反馈意见函形式告知企业及中介机构,督促其尽快整改。对其中3家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约谈提醒。此外,在现场检查准备和实施期间,共有10家企业撤回了IPO申请。2018年上半年,证监会将继续深入开展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检查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中的企业;日常审核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较大风险的企业;反馈意见或告知函等回复材料超期未报的企业。通过常态化现场检查,督促IPO申请企业提高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今年IPO大检查已于近日正式启动,与以往抽查不同的是,此次检查项目的一个共同点就是连续三年净利润不超过1亿元。据悉,连续三年净利合计不过亿的都要撤。

 

一级半市场方面2018年一季度总股权融资金额为5,077.98亿元,较去年同比下降了12.5% 。其中,增发融资金额同比下降了49.08%。虽然增发融资较往年有明显的下降,但是其在股权融资中依然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一季度增发募集规模达到2,500.33亿元,占股权融资总规模的49.24%。优先股融资有突飞猛进的增长,较2017年整年增长了500%。

 

并购重组市场方面上交所发布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案例解读,在重组实践中,个别上市公司、重组方及实控人,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意图通过忽悠式重组上市,侵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提示投资者理性分析判断,不要盲目跟风炒作,追逐题材概念,防止遭受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数据显示,2017年一级市场首发家数438家,融资金额同比提升54%;市场并购重组项目8391个,并购重组交易金额同比增长6.6%;再融资规模同比下滑25%;券商债券承销规模同比下滑12.8%。

 

二级市场方面中国证监会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基础功能。近日,证监会就修改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证监会在总结《退市意见》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此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且这次对《退市意见》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情形时的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因此,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后续工作中,证券交易所将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二是对新老划断作出安排。新规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新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定。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证监会官员表示,股市本身风险有所缓解,内在稳定性明显提升,抵御风险能力显著增强;17年末,股市杠杆资金规模是1.9万亿元,较15年6月最高规模下降了60%。

 

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关于PPP,通知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指导意见明确,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随着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的启动,更大规模资金入市成定局,但在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过程中,也要加强基金监督和风险预警防控。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要立立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新规拟补充说明,部分非标可以用成本法估值,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新规还拟加强对资管产品的审计要求,或进一步明确审计周期。另外,过渡期可能是发布之日开始算,有可能比征求意见稿的过渡期时间长。

 

3月27日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要求有序推进机构组建工作。要抓紧研究制定组建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相关职能划转交接工作。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深化银行保险体系改革开放,全力推动银行保险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拟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四是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五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六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股权质押新规实施后目前业务办理有两个变化,一是大股东做股权质押需要开设第三方监管账户,控制资金用途。二是股权质押利率标准上涨到7%左右。市场分析人士表示,质押新规下市场整体风险回落,有利规范行业运作。

 

6月1日,A股将被正式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业内人士表示,在A股完全纳入后,约占MSCI新兴市场指数18%的权重,或将吸引约1.8万亿人民币的海外资金。目前,港股通机制和QFII是最直接的外资进入A股的渠道。从沪港深数据来看,截止到3月14日,今年北上资金累计净流入A股458.4亿元,日均流入约9.8亿元,高于2017年8.5亿元的日均流入规模和2016年的2.6亿元的日均流入规模。今年春后的15个交易日累计净流入173亿元,日均流入11.5亿元,北上资金呈现加速流入A股的迹象。

 

日前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此次完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坚持信息披露直通的总体方向。对大多数风险可控的公司和公告保持直通。二是紧盯“重点公司”和“重点问题”。聚焦重点高风险公司和市场重点问题,强化事前监管,推进监管前移。三是做好规则修订和动态评估。对直通车业务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直通车公司范围和公告类别范围调整的规则依据,并完善定期评估的工作机制,根据市场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为D以及信息直通披露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不列入直通车范围;涉及高送转、公司更名、承诺变更等事项的公告类别不列入直通公告范围。

 

债券市场方面沪深交易所制定了《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8年3月2日对外发布。2017年3月,俄罗斯铝业联合公司在交易所成功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成为首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并引起国际上的广泛关注。2018年1月,红狮控股集团在交易所成功发行3亿元人民币债券用于老挝“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成为首单境内企业募资用于“一带一路”项目的债券。截至目前,已有7家境内外企业发行“一带一路”债券的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或沪深交易所的无异议函,拟发行金额合计500亿元。其中,4家境内外企业已发行35亿元“一带一路”债券。《通知》发布后,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一带一路”债券融资:一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交易所发行的政府债券;二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注册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三是境内外企业在交易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

 

据报道,证监会近日对至少部分基金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债券型基金在建仓期内不可以大比例投资同业存单,比例不得超过20%。彭博宣布将逐步把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除全球综合指数外,人民币计价债券还将被纳入全球国债指数和新兴市场本地货币政府债券指数。按现有计划,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债券将从2019年4月开始纳入这些指数。

 

据报道,监管层要求券商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公司债和ABS业务。上交所发文称,将研究修订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进一步大力支持绿色债券及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发展,积极推动政策落地以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

 

私募基金行业方面监管层近日召开了一场内部讨论会,会上主要对短期理财基金和货币基金的运行、规模等进行了讨论,这两类基金未来或将面临重大调整。本次内部讨论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在资管新规公布以后,所有的理财型基金按照颁布时点,规模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短期理财基金不再沿用摊余成本法,全部改为净值型产品;对货币基金的T+0快速赎回业务进行了讨论。

 

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此项政策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创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便利投资退出和形成再投资良性循环,有利于更好促进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形成。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机制是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比例等制度规则基本不变基础上,结合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实际,对真正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的差异化政策支持,旨在既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创新,又维护市场整体公平,坚持适度优惠。反向挂钩政策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为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精准支持创业创新,仅当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后,创业投资基金方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二是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更多支持创业创新,仅当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金额占比达50%以上方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同时,根据现实情况,针对政策发布前后的创业投资基金采取不同认定条件。三是为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将投资满36个月作为分界线,真正体现解禁期与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四是为既便利创业投资基金退出,又避免对市场造成影响,一方面通过调整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环节的减持节奏实施反向挂钩政策,另一方面减持比例、大宗交易受让方持股期限要求不变,谨防大比例“集中减持”和“过桥减持”。下一步,证监会将不断完善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同时推出私募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政策。一、发挥调解作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或者相关当事人依法和解,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主动作出说明或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凡是能够主动说明情况或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不启动调查,不采取纪律处分或不进一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减免行政处罚。二、树立会员形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的标准,完善入会程序,有序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投诉事项未解决、存在负面舆情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会。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且未能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照《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实施纪律处分,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会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不断强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诚信约束。树立和维护好会员的形象与品牌,发挥会员机构的模范示范作用,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正风肃纪,规范发展。三、坚守行业底线,建立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对于未能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严肃追究从业人员责任,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发挥律师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服务作用,制定和发布律师事务所入会指引,吸收精通基金法律服务、执业质量和执业信誉有保障的律师事务所加入协会。建立健全基金法律服务的执业标准体系和会员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机制,为基金行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性,事后回访调查发现问题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约定,通知协会撤销相关法律意见书,协会不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方面近日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要求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有关规定,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工作,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证监会制订出台了《指引》。《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报送内容。《指引》明确采取分类报送的方式,规定了日常备案、定期报送、重大事件报告的内容,并要求一次性报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机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以及运营机构业务操作细则、自律管理规则等。二、报送方式。《指引》明确采用电子报送和书面报送两种方式。日常备案信息、定期报送信息、运营基本信息通过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报送,重大事件立即以书面等形式报告,其他事项以书面等方式报送。通过中央监管信息平台报送信息避免了运营机构多头报送问题,提高了信息统计、分析、监测工作的科学性,体现了便民高效和科技监管的原则。三、报送要求。《指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送信息并建立信息报送管理制度,证监会派出机构将运营机构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测评估范围。四、监督管理。《指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运营机构报送信息,查看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问题的应提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督促运营机构处理,并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在《指引》施行前,证监会将抓紧落实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测试工作,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并适时启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的试报送工作。

 

2018年3月20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北京组织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后续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目标,牢牢把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一是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防交易场所乱象卷土重来。谨防交易场所假借政府信用,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证券期货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甚至背书增信,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二是稳妥处置遗留问题。要保持全国政策统一,对已关停交易场所,要妥善转移或清退客户,依法打击犯罪,落实维稳责任,逐步压缩化解风险;三是严格控制交易场所数量,要积极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严格交易场所审批设立,交易场所整合工作完成前不得批设新的交易场所;四是要切实加强交易场所监管,抓紧制定完善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量,严守交易场所监管底线;五是推动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引导支持交易模式合规、产业支撑足够的交易场所发展壮大,逐步形成“品牌”效应,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同时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交易,彻底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被动局面。

 

截止3月30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家数为11559家,单季度首次出现负增长。“强制摘牌”和“转板”依然是挂牌企业数量减少的主因。值得关注的是,自2017年9月“大发审委”(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上任以来,共有15家新三板企业IPO遭否决,新三板企业IPO通过率为28.57%,低于主板公司58.79%的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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